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著作之一。在这部著作中科学地分析了人类早期发展阶段的历史,揭示了原始公社制度解体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阐明了阶级社会的一般特征,弄清了各个不同社会经济形态中家庭关系发展的特点,剖析了国家的起源和实质,证明了国家随着没有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彻底胜利而消亡的历史必然性。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是恩格斯在1884年3月底至5月底这两个月内写成的。恩格斯在整理马克思的手稿时,发现了马克思在1880年到1881年间对美国进步科学家路·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所作的详细摘要,其中包含有马克思的许多批语和马克思自己的论点,以及其他补充材料。恩格斯研究了这个摘要以后,确信摩尔根这本书证实了马克思和他两人所制定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和他们对原始社会的看法,因此,他认为有必要广泛利用马克思的批语,以及摩尔根这本书中的某些结论和实际材料,来写一部专门的著作。恩格斯把这看做“在某种程度上是执行”马克思的“遗言”。在写这本书的过程中,恩格斯引用了他自己研究希腊和罗马、古代爱尔兰、古代德意志人等等的许多种类不同的补充材料(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9卷所载的恩格斯著作“马尔克”、“论日耳曼人的古代历史”和“法兰克时代”,以及其他著作)。
 

起初恩格斯打算把自己的著作发表在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公开理论刊物“新时代”上,但是后来放弃了这个计划,因为他认为,在实行反社会党人非常法的条件下,这部著作按其政治方向来说,是不可能在德国发表的。1884年10月初,本书在苏黎世问世。最初德国当局阻挠这本书的发行,但是后来这些困难被克服了,本书的后两版(第二版在1886年,第三版在1889年)已经是在斯图加特出版了。同第一版相比较,这两版未做任何修改。本书的第一批外文译本(波兰文译本、罗马尼亚文译本和意大利文译本)于1885年出版,而且意大利文译本是恩格斯亲自审定的。恩格斯还审定了1888年出版的丹麦文译本。第一版也译成了塞尔维亚文。
 

1890年,由于积累了有关原始社会史的新材料,恩格斯便着手准备把这本书出新版。在新版准备过程中,他研究了有关这个问题的全部最新文献,其中包括俄国科学家马·马·柯瓦列夫斯基的著作,对原文作了许多修改和订正,并且考虑到考古学和民族学的最新成就,特别对“家庭”这一章还作了重要的补充(在第四版中所做的最重要的修改,在本卷脚注中都加以说明)。但是,这些修改和订正并没有触动恩格斯的结论,相反地恩格斯的结论在新的科学资料中得到了新的证实。这些结论就是在以后也完全保持了自己的意义;后日的科学发展证明了恩格斯著作的基本论点的全部正确性,虽然从摩尔根的书中引来的某些细节,需要根据新的科学的资料做一些订正(例如,摩尔根的原始历史分期法,以及他因此而使用的术语等)。
 

恩格斯这本书的经过修改和补充的第四版于1891年底在斯图加特出版,以后就再也没有做任何修改了;恩格斯还为第四版写了一篇新的序言,这篇序言曾以“论原始家庭的历史”为题作为单篇文章发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2卷第246—259页)。
 

恩格斯生前还出版了两版——第五版(1892年)和第六版(1894年),这两版都是第四版的翻印。这一版还首次被译成法文(1893年,译文由劳拉·拉法格校订,并经恩格斯审阅)、保加利亚文(1893年)、西班牙文(1894年);本书只是到1902年才用英文出版。恩格斯这本书的俄文译本第一次于1894年在彼得堡出版,是由德文第四版译出的;这是在俄国公开出版的恩格斯的第一部著作。在十月革命以前,在1894—1910年间,本书在俄国共出了十版。后来,本书又不止一次地用俄文和其他文字出版,有几版是十月革命后出版的。——第27页。

标注和高亮

我们现在关于资本主义生产行将消灭以后的两性关系的秩序所能推想的,主要是否定性质的,大都限于将要消失的东西。但是,取而代之的将是什么呢?这要在新的一代成长起来的时候才能确定: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这样的人们一经出现,对于今日人们认为他们应该做的一切,他们都将不去理会,他们自己将知道他们应该怎样行动,他们自己将造成他们的与此相适应的关于各人行为的社会舆论——如此而已。

因此,只要那种迫使妇女容忍男子的这些通常的不忠实行为的经济考虑——例如对自己的生活,特别是对自己子女的未来的担心——一旦消失,那末由此而达到的妇女的平等地位,根据以往的全部经验来判断,与其说会促进妇女的多夫制,倒不如说会在无比大的程度上促进男子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

因此,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当父权制和一夫一妻制随着私有财产的份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婚姻的缔结便完全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实质却在愈来愈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致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的。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至多只是在浪漫事迹中,或者在不受重视的被压迫阶级中,才有这样的事情。

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现代意义上的爱情关系,在古代只是在官方社会以外才有。

我们现在正在走向一种社会变革,那时,一夫一妻制的迄今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它的补充物即卖淫的基础,不可避免地都要消失。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为此,就需要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所以这种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根本没有妨碍丈夫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多偶制。但是,行将到来的社会变革至少将把绝大部分耐久的、可继承的财富——生产资料——变为社会所有,从而把这一切传授遗产的关切减少到最低限度。可是,既然一夫一妻制是由于经济的原因而产生的,那末当这种原因消失的时候,它是不是也要消失呢? 可以不无理由地回答:它不仅不会消失,而且相反地,只有那时它才能十足地实现。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一定数量的——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来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卖淫将要消失,而一夫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

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

同样,在现代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统治的独特性质,以及确立双方的真正社会平等的必要性和方法,只有当双方在法律上完全平等的时候,才会充分表现出来。那时就可以看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个体家庭不再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

在包括许多夫妇和他们的子女的古代共产制家庭经济中,委托妇女料理的家务,正如由男子获得食物一样,都是一种公共的、为社会所必需的劳动。随着家长制家庭,尤其是随着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产生,情况就改变了。家务的料理失去了自己的公共的性质。它不再涉及社会了。它变成了一种私人的事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只有现代的大工业,才又给妇女——只是给无产阶级的妇女——开辟了一条参加社会生产的途径。

在婚姻关系上,即使是最进步的法律,只要当事人在形式上证明是自愿,也就十分满足了。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是怎样的,这种自愿是怎样造成的,关于这些,法律和法学家都可以置之不问。

只有在被压迫阶级中间,而在今天就是在无产阶级中间,性爱才可能成为并且确实成为对妇女的关系的常规,不管这种关系是否为官方所认可。不过,在这里,古典的一夫一妻制的全部基础也就除去了。在这里没有任何财产,而一夫一妻制和男子的统治原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因此,在这里也就没有建立男子统治的任何刺激了。况且,在这里也没有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维护男子统治的资产阶级法权,只是为了有产者和为了他们同无产者的相互关系而存在的;是要钱的,而因为工人贫穷的缘故,它对于工人对他的妻子的关系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完全是另一种个人的和社会的关系。此外,自从大工业迫使妇女走出家庭,进入劳动市场和工厂,而且往往把她们变为家庭的供养者以后,在无产者家庭中,除了自一夫一妻制出现以来就扎下了根的对妻子的虐待也许还遗留一些以外,男子的统治的最后残余也已失去了任何基础。这样一来,无产者的家庭,即使在最热烈的爱情和双方都保持最牢固的忠实的情况下,也不管有可能得到什么宗教的和世俗的祝福,也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了。所以,一夫一妻制的经常伴侣——杂婚和通奸,在这里只有极其微小的作用;妻子事实上收回了离婚的权利,当双方不能和睦相处时,他们就宁愿分离。一句话,无产者的婚姻之为一夫一妻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决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

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在两种场合都往往变为最粗鄙的卖淫——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为最通常。妻子和普通的娼妓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计件出卖劳动那样出租自己的肉体,而是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所以,傅立叶的一句话,可适用于一切权衡利害的婚姻,他说: “正如在文法上两个否定构成一个肯定一样,在婚姻道德上两个卖淫则构成一种美德。”

如果说在我们所知道的一切家庭形式中,一夫一妻制是现代的性爱能在其中发展起来的唯一形式,那末这并不是说,现代的性爱完全或主要是作为夫妇相互的爱而在这一形式中发展起来的。在丈夫统治下的牢固的个体婚制的本质,是排斥这一点的。在一切历史上主动的阶级中间,即在一切统治阶级中间,婚姻的缔结,仍然和对偶婚以来的作法相同,——即仍然是一种由父母安排的、权衡利害的事情。

丈夫的统治具有了比较温和的形式,而使妇女至少从外表上看来有了古典古代所从未有过的更受尊敬和更加自由的地位。从而就第一次造成了一种可能性,在这种可能性的基础上,从一夫一妻制之中——因情况的不同,或在它的内部,或与它并行,或违反它——发展起来了我们应归功于一夫一妻制的最伟大的道德进步:整个过去的世界所不知道的现代的个人性爱。

随着个体婚制,出现了两种经常性的、以前所不知道的特有的社会人物:妻子的经常的情人和戴绿帽子的丈夫。男子获得了对妇女的胜利,但是桂冠是由失败者宽宏大量地给胜利者加上的。虽然加以禁止、严惩但终不能根除的通奸,已成为与个体婚制和杂婚制并行的不可避免的社会制度了。

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财富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

根据我们对古代最文明、最发达的民族所能做的考察,一夫一妻制的起源就是如此。它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因为婚姻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当然,并不是说一夫一妻制没有个人性爱。恩格斯在这里说明的是其历史的起源,即确立父系的需要。准确地说是私有制,是私有制引起男性承嗣的需要

正是奴隶制与一夫一妻制的并存,正是完全受男子支配的年轻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这种性质它到现在还保存着。

一夫一妻制家庭。如上所述,它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而确定出生自一定的父亲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破坏夫妻忠诚这时仍然是丈夫的权利,这一点至少有习俗作保证

多妻制是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多妻主要是用购买女奴隶的方法取得的;人民大众都是过着一夫一妻制的生活

在说到随着母权制的覆灭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一夫一妻制以前,我们再就多妻制和多夫制说几句话。这两种婚姻形式,只能算是例外,可以说是历史的奢侈品,除非它们在某一个国家内同时并存,但是大家知道这是没有的事。因此,由于被多妻制所排除的男子并不能向因多夫制而成为多余的妇女求得安慰,而且男女的数目,不管社会制度如何,迄今又差不多是相等的,所以,不论多妻制或多夫制的婚姻形式都不能成为普遍通行的形式。事实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只有占居特殊地位的人物才能办到。

这样确立的男子独裁制的第一个结果,表现在这时发生的家长制家庭这一中间形式上

这种家庭形式表示着从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为了保证妻子的贞操,从而保证子女出生自一定的父亲,妻子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力之下了

这种家庭的主要标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

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妇女的这种被贬低了的地位,在英雄时代,尤其是古典时代的希腊人中间,表现得特别露骨,虽然它逐渐被伪善地粉饰起来,有些地方还披上了较温和的外衣,但却是丝毫也没有消除的。

因此,就发生了一个不可救药的混乱,这种混乱只有通过向父权制的过渡才能消除,而且确实这样部分地被消除了

因此,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这并不像我们现在所想像的那样困难,因为这一革命——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并不需要侵害到任何一个活着的氏族成员。氏族的全体成员都仍然能够保留下来,和以前一样。只要有一个简单的决定,规定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而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中去,就行了。这样就废除了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的继承权,而确立了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

妇女用这种办法,把自己从古时存在过的共夫制之下赎出来,而获得只委身于一个男子的权利。这种赎身,是一种有限制的献身

根据母权制,就是说,当世系还是只按女系计算的时候,并根据氏族内最初的继承制度,氏族成员死亡以后是由他的同氏族亲属继承的。财产必须留在氏族以内。最初,由于构成财产的物品不多,在实践上大概就转归最亲近的同氏族亲属所有,就是说,转归母方的血缘亲属所有。但是,男性死者的子女并不属于死者的氏族,而是属于他们的母亲的氏族;最初他们是同母亲的其他血缘亲属共同继承母亲的,后来,可能就首先由他们来继承了;不过,他们不能继承自己的父亲,因为他们不属于父亲的氏族,而父亲的财产应该留在父亲自己的氏族内。所以,畜群的所有者死亡以后,他的畜群首先应当转归他的兄弟姊妹和他的姊妹的子女所有,或者转归他母亲的姊妹的子女所有。他自己的子女是不许继承的。

对偶婚给家庭添加了一个新的因素。除了生身的母亲以外,它又确立了确实的生身的父亲,而且这个生身的父亲,大概比今天的许多“父亲”还要确实一些。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从而,他也取得了劳动工具的所有权;在离婚时,他就随身带走这些劳动工具,而妻子则保留有她的家庭用具。所以,根据当时社会的习惯,丈夫也是食物的新来源——家畜的所有者,而后来又是新的劳动工具——奴隶的所有者。但是根据同一社会的习惯,他的子女却不能继承他的财产

共产制家庭经济意味着妇女在家庭内的统治,正如在不能确认生身父亲的条件下只承认生身母亲意味着对妇女即母亲的高度尊敬一样

原始共产制中,家庭劳动很重要

若干数目的姊妹——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即从(表)姊妹,再从(表)姊妹或更远一些的姊妹——是她们共同丈夫们的共同的妻子,但是在这些共同丈夫之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这些丈夫彼此已不再互称为兄弟,他们也不必再成为兄弟了,而是互称为普那路亚,即亲密的同伴,即所谓associé〔伙伴〕。同样,一列兄弟——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则跟若干数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姊妹)共同结婚,这些女子也互称为普那路亚。

血缘家庭已经绝迹了。甚至在历史所记载的最蒙昧的民族中间,也找不出它的,一个不可争辩的例子来。

成年雄者的相互宽容,嫉妒的消除,则是形成较大的持久的集团的首要条件,只有在这种集团中才能实现由动物向人的转变。的确,我们发现历史上可以确切证明并且现在某些地方还可以加以研究的最古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是什么呢?那就是群婚,即整个一群男子与整个一群女子互为所有,很少有嫉妒余地的婚姻形式。其次,在较晚的一个发展阶段上,我们又发现了多夫制这种例外形式,这一形式更是直接同一切嫉妒的感情相矛盾,因而是动物所没有的。

对否认群婚的观点的辩驳: 1 在自然界,智力发展水平和性交形式没有必然关系。因此,即使某些低等动物没有发达的群婚形式,也不能证明人类没有 2 从家庭和群的角度论述。人类完成进化,必然需要集合群的力量

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

但是,这并不是应该如此的。凡对统治阶级是好的,对整个社会——统治阶级是把自己与整个社会等同起来的——也应该是好的。所以文明时代愈是向前进展,它就愈是不得不给它所必然产生的坏事披上爱的外衣,不得不粉饰它们,或者否认它们,——一句话,是实行习惯性的伪善,这种伪善,无论在较早的那些社会形式下还是在文明时代第一阶段都是没有的,并且最后在下述说法中达到了极点:剥削阶级对被压迫阶级进行剥削,完全是为了被剥削阶级本身的利益;如果被剥削阶级不懂得这一点,甚至举行叛乱,那就是对行善的人即对剥削者的一种最卑劣的忘恩负义行为。

由于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对一些人是好事的,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个阶级的新的压迫。这一情况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机器的采用,其后果现在已是众所周知的了。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能够区别权利和义务,那末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随着在文明时代获得最充分发展的奴隶制的出现,就发生了社会分成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第一次大分裂。这种分裂继续存在于整个文明期。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公开的而近来是隐蔽的奴隶制始终伴随着文明时代。

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现在我们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生产的直接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

只要被压迫阶级——在这里就是无产阶级——还没有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这个阶级的大多数人就仍将承认现存的社会秩序是唯一可能的秩序,而在政治上成为资本家阶级的尾巴,构成它的极左翼。但是,随着无产阶级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它就作为独立的党派结合起来,选举自己的代表,而不是选举资本家的代表了。因此,普选制是测量工人阶级成熟性的标尺。在现今的国家里,普选制不能而且永远不会提供更多的东西;不过,这也就足够了。在普选制的温度计标示出工人的沸点的那一天,他们以及资本家同样都知道该怎么办了。

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可见,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道德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181]勿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调和阶级矛盾

最后,氏族制度是从那种没有任何内部对立的社会中生长出来的,而且只适合于这种社会。除了舆论以外,它没有任何强制手段。但是现在产生了这样一个社会,它由于自己的全部经济生活条件而必然分裂为自由民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而这个社会不仅再也不能调和这种对立,反而要使这些对立日益尖锐化。一个这样的社会,只能或者存在于这些阶级相互间连续不断的公开斗争中,或者存在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进行。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

一个第三次的、它所特有的、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分工:它创造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在此以前阶级的形成的一切发端,都只是与生产相联系的;它们把从事生产的人分成了领导者和执行者,或者分成了较大规模的和较小规模的生产者。这里首次出现一个阶级,它根本不参予生产,但完全夺取了生产的领导权,并在经济上使生产者服从自己,它成了每两个生产者之间的不可缺少的中间人,并对他们两者进行剥削。在可以使生产者免除交换的辛劳和风险,可以使他们的产品的销路一直扩展到遥远的市场,从而可以使自己成为一个似乎最有用的居民阶级的借口下,一个寄生阶级,真正的社会寄生虫阶级形成了,它从国内和国外的生产上榨取油水,作为对自己的实际上非常有限的贡献的报酬,它很快就获得了大量的财富和相应的社会影响,正因为如此,它在文明时期便取得了愈来愈荣誉的地位和对生产的愈来愈大的统治权,直到最后它自己也生产出自己的产品——周期性的商业危机为止。

除了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差别以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间的差别,——随着新的分工,社会又有了新的阶级划分。各个家庭首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仍然保存着的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同时也炸毁了在这种公社范围内进行的共同耕作制。耕地起初是暂时地、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渡,是逐渐完成的,是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平行地完成的。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了。

发生在第二次大分工后

第二次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分离了